《天安》月刊……社区 总第095期 2006年6月20日
微观财税

新法规小贴士

 

有关住房转让营业税的政策:

(国办发〔2006〕37号)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即将适用新表:

日前,国税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与现行申报表比较,修订后的新申报表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有很大的变化,需要纳税人特别关注。

 

 

涉税实操问答

 

企业所得税

“工资总额”、 “工资、薪金支出”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在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时,财务人员经常会谈及“工资总额”、“工资、薪金支出”或“工资、薪金所得”,对这三个概念上的模糊往往导致在做相应的纳税调整时混淆了三者的范围。简单的讲:

“工资总额”是统计学概念。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所得税概念。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也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所得税概念。《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明确“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营业税

物流企业的运输代理业务应按什么税目缴纳营业税?

问:物流企业中有一部分业务是运输代理业,请问这种运输代理业务,是按“交通运输业”还是“代理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可不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

答:如果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劳务(如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人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如果没有利用自备运输工具,但承诺为客户运送货物或人员,并与客户直接结算,此后又转托其他运输单位进行运输,应当属于服务业中的代理业,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实际运输单位的运费后的余额。

 

(深圳市中正税务师事务所李乌兰供稿。读者如有疑问,可致电咨询:83474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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