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月刊……社区 总第088期 2005年11月20日
天天信箱

小区租户李太太来电:

我先生在小区租了一套商品房,想进行二次装修,已征得业主同意,并且已经把业主的书面同意书交给了管理处,但管理处要求我们缴纳相应的装修押金,说要这样才能对房屋进行装修施工,对此我们不理解,既然业主已经同意了我们的装修请求为什么管理处还要收取装修押金呢?

 

 李太太,您好:

住户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已是普通现象,为了保证住户装修不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住户在装修时,必须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经物业公司批准后方可施工,而且还必须与物业公司签订装修协议,明确装修的内容、装修时间、垃圾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的处理等内容,这也是为了业主房产的安全和切身利益着想。物业公司收取装修押金,是根据业主在买房时与开发商双方的约定即《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来执行的。

 

这份公约是国家规定在购房过程中必须签署的一个文件,它将业主(或使用者)以及管理者双方对于特定物业(业主所购房产、公用地方及其配套设施等)的权利和义务以文字的形式加以确定,是一份对全体业主(或使用者)以及管理者均有约束力的文件。究其本质,是一种业主与管理者就特定物业的管理、使用、有偿服务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订立公约的目的,是要明确有关物业管理各项规则,使业主以及管理者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使双方都明白自己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物业公司收取的装修押金正是出于维护业主(或使用者)的根本利益宗旨,严格遵守并执行公约规定的一种体现。对此您应给予理解。

 

如果您还有疑惑可致电深圳市国土房产管理局(83788126)或者深圳市建设局(83788067)咨询。

 

(天安物业服务中心   刘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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