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利俊 刘静静
[案例]
某日晚6时许,惯偷于某与同伙潜入某西餐厅行窃,被当班的保安员发现并擒获,保安负责人立即拨打110报警。由于身体强壮的于某被制服后双脚一直不停地乱踢,保安员甲找来一根塑料绳捆住了其双腿,可没几下,绳便被于某挣断了。保安员甲便拿来黄色胶带将其双脚捆住,保安员乙解下于某的腰带将其双手反捆,并将于某侧脸使劲按倒在沙发。于某求饶:“放了我吧,我是第一次,我以后再也不干了!给我松开,我不动了!”保安员甲乙不信他的话,继续用力按着他。20多分钟后,警察来了,把于某的手脚松开并带上了手铐。可是当于某被翻过来时,发现他面色苍白、嘴唇发紫,一位在场的女顾客见状立刻拿出几粒速效救心丸放到于嘴里,然而于某却依然昏迷不醒。于某被推入抢救室不久便呼吸停止。调查后警方得知于某为盗窃惯犯,多次因此被管制、判刑。几天后,该西餐厅为保安抓小偷一事专门召开了全体员工大会,表扬了当事保安,并号召全体员工学习他们见义勇为的精神。
〔法院判决〕
事后不久,三名当事保安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三名保安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本案审理中,法院认为,三个被告人在工作中发现于某盗窃行为,当场将其抓获,使顾客免受损失,尽到了公民的义务和工作职责,应予肯定,但3人没将嫌疑人及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而是对其捆绑手脚,强力束缚,造成于某窒息死亡,其行为已超出了正当合法的必要力度,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三被告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被束缚人不能承受而窒息的危险结果发生。
[外界评论]
此事在市民中引发了激烈争论。对此判决社会上有两种意见:一、本是见义勇为却招来3年徒刑,绝大多数人认为,这个小偷是个屡教不改的惯犯,餐厅工作人员是在其拼命挣扎意欲逃脱的情况下将其捆绑手脚按在沙发上的,工作人员也及时报了警,小偷的猝死纯粹是个意外。现在的结果无疑让人们感到做好事也可能给自己带来坏结果;二、见义勇为做好事也应该注意行为适当,警察也不能用过激手段对付小偷,尽管这是意外事件,可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保安员的行为勇擒小偷的做法确实值得称道,是见义勇为的行为,而抓获后将歹徒制服住,并立即报警的行为是属于“私力救济行为”,属于正当行为。
私力救济,在英美法上称为“self-help”。区别于公力救济,私力救济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依自身实力通过实施自卫或自助行为救济被侵害的民事权利。自卫行为分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权利而对义务人财产进行扣押或对其人身进行拘束的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请求权而允许采取的私力救济方式。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虽然表面上同样具有对他人人身自由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相应权利造成妨碍的事实特征,但却是对国家权力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个人权利不及时情况下的有效补充,具有正当性。但是如果私力救济时所意图取得的权利客体范围超过了被侵害权利的范围,或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淡漠法律秩序的存在的话,则其行为性质就发生转化而具有了违法性,属于过限行为。在本案中,当保安员将小偷制服后,在等警察到来的过程中,将小偷用力按倒在沙发上,而且时间长达二十多分钟,致其窒息死亡,虽然保安员不具有伤害的主观恶意,但是在法律上可推定其具有过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