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区李小姐来电:
我是住宅小区业主,半年前将小区的房屋出租他人。近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找到我,以承租人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要求我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当初我在租房给承租人时已经在合同中约定好了,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以及其它一些费用由承租人缴纳,况且我已经很久不在小区居住了根本就没有享受到你们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为什么还要我来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呢?请给予解答!
回复:
您将自己的房屋出租他人,是否还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第一款规定得非常明确,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依据上述规定,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尽的义务,业主不得以不在出租房屋小区居住、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该费用。
当然,您已经跟承租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而且在合同中对物业管理费用由谁缴纳做出了约定,应依照约定,就是说合同中约定谁交就由谁交,但业主与承租人的约定只能约束合同中做出约定的双方,不能以此对抗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指出的是,如果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交纳,但承租人未能交纳,作为承担连带交纳责任的业主来说,也应当交纳。但其交纳后,可依据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向承租人追偿。
物业管理公司始终是站在业主的立场上为业主服务,承租人拖欠物业管理费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承租人目前的经济状况,物业公司在要求您来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同时,也能及时将承租人最新的情况向您反映。对由此可能给您带来的更大的经济损失起到了某一种程度上的预防作用。
所以,您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缴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用,同时依照您和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相关约定,追偿承租人拖欠物业管理费而用给您带来的损失。
如果您对于以上的解答,还存有疑虑的话,可拨打数码城南区管理处办公电话(0755-83401211),或者深圳市建设局(0755-83788067)进行咨询。
天安物业服务中心 刘利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