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静
[案例]
去年6月,上海某小区。小区业主曹某楼上邻居王某装修房屋,想将原来的阳台向外扩大面积,于是和某装修设计公司签订了合约,进行施工。7月10日晚6点,楼下邻居曹某发现王某家装修使用的水泥掉在了自家空调外机的机壳上,于是便上楼讨说法。曹某上楼后,和正在施工的人员进行交涉,提醒施工工人注意,随后,他走到阳台上,靠在阳台铁栏杆上查看。由于阳台改变后,铁栏杆上的水泥还未粘固,曹某当场坠楼死亡。为此,他的家属向邻居王某、装修设计公司和物业索赔近30万元。后来查明,曹某在事发前曾喝过酒。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酗酒后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他人住宅造成自己坠楼身亡,而他作为成年人,应该意识到阳台装修时的危险性。对此,曹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王某、装修设计公司违反规定,擅自扩大阳台,改动了阳台栏杆,为曹某坠楼死亡设下隐患,存在一定过错;而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职责,其行为与曹某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曹某死亡赔偿金等6万余元,装修设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中,王某和装修设计公司应对曹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这一案例发生在王某自己家的阳台,建筑物的所有人是王某,该房子在装修期间,管理人是装修公司。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造成他人损害后,应当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他们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由侵权人来承担举证责任,不是由受害方证明,这是民法过错责任原则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的例外。
在这个案例中曹某酗酒后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他人住宅的情节,这是致使损害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正是因为曹某的过错导致损害的发生。所以,根据民法通则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所以,法院判决由曹某承担主要责任,所有人王某和管理人装修公司共同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子里,物业公司是否有责任?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第46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所以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装修行为应予指引和监督,对出现危及安全、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情况,应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同时有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义务。在本案中,业主对房屋阳台的装修一方面会破坏阳台原来的荷载能力和结构,形成事故的隐患,另一方面将阳台私扩直接影响建筑物的外观。如果物业公司履行了相关义务,但因责任人不听规劝导致损害的发生,物业公司可以免责;但是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发现,或者是发现后也没有及时采取相应制止措施,对由此产生的意外,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