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月刊……业务 总第083期 2005年6月20日
小孩被狗咬伤,责任谁来承担

/刘静静

 

[案例]

 

2002119,张女士8岁的儿子下午放学经过南山区某花园时,被一只小狗咬伤。张女士去找养狗主人索赔,养狗的老婆婆及其家人对张女士夫妇态度倒不错,但就是不愿承担责任。张女士夫妇只好去找城管部门和派出所,可这些部门均表示被狗咬伤不归自己管。

 

这里的责任究竟该谁来负呢?深圳市城管办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狗咬伤人,狗的主人必须承担责任。这是其一;其二,根据《深圳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犬只咬伤人的,饲养人应当立即带伤者去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并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将伤人犬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防疫机构留院观察,伤者有关医疗及交通费用也由饲养人承担。

 

[律师分析]

 

本案中,养狗的老婆婆及其家人应承担女士儿子的医疗费、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在归责原则上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动物饲养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饲养人或管理人(注意非所有人)所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一旦造成损害事实,除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外,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动物的本性决定了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致人损害的潜在危险性,作为管理人必须对动物加强管束,同时也必须对动物的危害行为负责。

 

第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31条,如果伤人犬属无证非法犬,受伤人可去城管部门犬类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机关举报,由相关部门按每只犬处以700010000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相关提示]

 

一、现在越来越多住户喜欢饲养宠物,但作为业主必须遵守相关规定,《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要求:

 

第一、饲养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十八周岁或年满十六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成年人;

 

第二、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玩赏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第三、需到市城管部门申请《养犬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

 

第四、饲养人需按市兽医防疫部门的规定定期到相关部门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对犬只施行阉割;

 

第五、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如下规定:(一)为犬只佩带市城管部门制作的号牌;(二)为犬只戴防护口罩;(三)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四)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第六、禁止携带犬只出入下列场所:(一)公共大巴、中小巴等公共交通工具;(二)党政机关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三)影剧院、博物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四)餐厅、商店、市场、医院、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

 

二、深圳保险市场上新增了可自主搭配的组合险,家庭套餐险种取消了原来主险与附加险的捆绑,19个险种可以任意搭配。比如市民家中的小狗不小心咬了人、聘请的家政人员万一顺手牵羊等,被保险人均可获得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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