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月刊……社区 总第083期 2005年6月20日
天天信箱

先生来电:

我是小区业主,每天早上看到来来往往的上班族以及小区内小孩上学时匆匆忙忙拿着面包一边走一边吃的情景,我就想该为小区业主做点实事。于是我决定在小区南大门附近的空地上搭建一个小早餐棚,方便小区内的其它业主。但物业公司的保安员制止了我的施工,说空地是小区共用场地,未经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不得擅自利用。对此我很不能理解,我自己就是小区业主,当然有权利使用小区共用场地,而且我搭建小棚也是向大家提供早餐服务啊,为什么就不允许呢?请帮忙解答!

 

回复:

您利用空地搭建小棚向其它业主提供早餐,确实是为小区其它住户和业主提供方便,于情可原。但是,物业管理公司制止您的施工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当然也有您的一份,所以他们这么做其实也是在维护您的利益。因为小区内的道路、场地是小区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以共用为特征,不属于某一部分业主的独享权利。如果以某种形式利用的话,要考虑是否会影响道路和场地的长期功用,不能随意更改其用途,以免影响小区业主整体上的权益。

您利用小区公共场地为其它业主提供早餐服务,是一种经营行为,且可能会影响到小区交通秩序、环境卫生等,所以未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是不可以擅自行动的。否则,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的规定,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如您认为确有必要继续您的行为,可向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若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且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不知以上的解答对解除您的疑虑是否有所帮助,如您仍有不解之处,可致电南区管理处(075583401211)或者深圳市建设局(075583788067)咨询。

 

  天安物业服务中心  刘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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