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月刊……社区 总第075期 2004年10月20日
天天信箱

李先生来电:

我是本园区宿舍区的一位业主,想把自己现住的房租出去, 听说房屋租赁要办登记还要交税,我想了解一下相关的规定,请帮忙解答一下好吗?

 

回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主管机关深圳市房屋租赁综合管理所登记。否则,将对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处以月租金的一至二倍罚款,并追缴管理费和滞纳金;对有过错的承租人或受转租人处以一倍以下罚款。

租赁登记时,当事人需向主管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二)房屋租赁合同;(三)出租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四)承租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

依据该规定,属私人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1)房产税,按租金的4%;(2)营业税,按租金的3%;(3)个人所得税,租金不超过4000元的,按(租金-已纳税金-800元)的10%;租金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按(租金-已纳税金×120%))的10%;(4)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5)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6)印花税,按租金的0.1%;(7)房屋租赁管理费,按租金的2%
       
属企业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1)房产税,按租金的12%,按年度缴纳;(2)营业税,按租金的5%;(3)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4)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5)印花税,按租金的0.1%;(6)房屋租赁管理费,按租金的2%;(7)属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房屋出租人,按租金的6%补地价款。

您本人可依据上述规定,看分属情形前往办理。本园区的租赁事务登记和申请办理点在园区宿舍区H2.8栋首层,名称为“沙头房屋综合管理所天安站”,电话是:83583983

希望以上回答解除了您的疑惑。

(天安物业   刘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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