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月刊……业务·案例 总第072期 总第072期
免费停车被盗 商场之责?

冯永健

 

【案例回放】

某顾客在深圳宝安某商场停车被盗,要求商场做出赔偿,而商场则认为车位是免费提供,属借用场地停车,和顾客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无须承担责任。为此,顾客将商场告上了宝安区人民法院,2004年5月,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商场对顾客丢车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商场购物车被盗

2003年11月底,黄先生驾驶一辆捷达车去商场购物,将车停放在商场的停车场内,领取了停车卡。当黄先生拿着停车卡返回车场取车时,发现车子被盗,当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一个月后,深圳市公安局破获一宗团伙盗车案,该团伙交待了在该商场盗得黄车主钥匙,将车开走的事实。因该团伙仍有部分成员在逃,黄先生被盗轿车尚未追回。

黄先生向商场索赔

黄先生认为,商场为他提供购物消费的同时,为顾客提供停车服务,虽然表面上是免费的,但它是商场为实现营利目的而提供的配套服务。作为经营者,商场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障其财产的安全。商场在车辆停放服务上虽然配置了保安人员,设置了出入卡制度,但在安全管理上没有执行凭卡放行制度,服务上的这一重大过错导致车辆被盗。

商场认为应向盗贼索赔

商场认为自己在这件事情上很冤枉。他们认为,商场在免费停车卡上已经声明:“凭卡停车,自行保管,如有丢失,恕不负责。”汽车被盗案已经告破,侵权主体已经明确,原告汽车被盗是意外的犯罪行为所致。

争议焦点:保管合同关系是否形成?

黄先生认为,将车开进被告停车场时,工作人员向他发了停车卡,这一行为表示相互形成了一种保管合同关系,在自己未领车期间,该车处于被告控制监管之下,被告负有妥善保管车辆并返还给自己的法定义务。

商场则称,商场与黄先生并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免费对外开放,所有车辆都可以自由出入,商场保安只是指挥车辆出入,保证车辆进入有序,没有对车辆进行登记的义务,所发停车卡仅是出入凭证,并不是车辆保管凭证。由此,商场并未与黄先生形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况且他们也没有经公安部门批准的停车场经营资格,不能从事车辆保管业务。

法院一审判决:商场赔偿10万元

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先生在商场购买商品,商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商场为招徕顾客,在提供销售商品服务的同时提供了免费停车服务,二者同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应该认真履行谨慎之注意义务,在自己的能力所及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顾客的财产不受非法侵害。商场虽然在停车场设置了护栏、出入口和保安人员,并建立了凭卡出入的制度,但在犯罪嫌疑人不能出示停车卡的情形下,就轻易对车辆予以放行,未能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不符合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因此,对于黄先生丢失车辆的损失,商场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商场在停车场告示栏和停车卡上的声明,旨在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无效条款,不能作为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商场败诉,要求商场赔偿黄先生经济损失10万元。目前商场已经上诉。

 

【法律法规链接】

关于保管合同的法律定义 :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同时保管人向委托人交付保管凭证。”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

 

【分析】

保管合同是有偿服务合同,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该物品的所有权、使用权交给保管人保管,该物的物权仍归委托人,保管人只有按合同约定妥善管理的义务,并承担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责任。

将物品委托保管人保管,与将物品借给他人、租给他人或委托运送的情形在法律关系上存在本质的不同,不能混淆。订立保管合同时应当明确保管费用,否则保管就是无偿的义务行为。无偿的保管行为除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他情形也要承担保管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订立保管合同时,应明确保管物应支付的费用。

从保管合同的定义看,商场与黄先生已经达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主要依据是车场保安员给黄先生发放了车辆保管卡,黄先生领取了停车卡并将车辆开进停车场,从而形成了保管关系。虽然车场是免费停车未收取停车费,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商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也要承担保管物的损害赔偿责任。

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出,车辆被盗,黄先生与商场都存在问题

黄先生的问题:在商场购物期间没能妥善保管好车钥匙,车匙被盗是导致车辆被盗的直接因素。从这点看,对于车辆的丢失黄先生有一定的责任。

商场的问题:车场保安员没有严格履行进出卡制度,在没有验收车辆停放卡的情况下,放走了盗贼所驾驶的车辆,同样对车辆的丢失负有一定的责任。

由此,案例中法院的判罚可以说是正确的。

为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可采取的方法:

从商场的角度分析,有三种方法可供参考:

一、车场可取消收发卡制度。车场所设保安员只负责车辆的疏导,而不负责车辆的看管,不过这样的话会给顾客带来不安全感;

二、商场可给车场买第三方责任险,从而将赔偿义务转移给保险公司;

三、在以上两种情况都做不到的情况下,商场应加强保安员的管理,培训其工作责任心和认真工作的态度,使严格按工作程序操作,落实进出卡管理,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

从顾客的角度分析,为避免自己的财产受损,除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车匙等物品外,可为车辆购买保险,将可能的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

 

【启示】

该案例给物业管理人和车主都敲了警钟。

物业管理日常工作中所管理的停车场,与商场所管车场有着相同之处,都有进来发卡出去收卡的工作程序。既然有这个程序,那么在实际执行中就要按程序办事,严格控制车辆进出卡管理。试想:如果上例中商场保安员严格执行了收卡放行制度,那么盗贼就不会轻易或根本不能将车开出,说不准还可由此抓获盗贼。

同时,物业公司与车主在签订保管协议或合同上,也应达成共识,清楚划分各自的责任,争取将各自的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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