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月刊……民营科技 总第071期 2004年2月20日
民营高科技企业制度创新与现代化管理

熊永强

 

    创新,作为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性动力,在当代科技型民营企业的成长历程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它不仅函概了融“技术创新与应用推广”于一体的风险运动过程,同时还伴随着对“企业制度的创新与革命”。

    众所周知,“一项技术专利、一个发明创造”,可能会为一个企业带来新的经济增长;然而,“一项重大发明、一种制度创新”,将会对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产生深远的影响,意义重大!其不仅仅对企业运营产生影响,更重要的是将以“示范、榜样”的姿态,带动一个行业的崛起,从而有可能引发一场产业上的革命,并在宏观经济领域充分表现出“创新”的社

会价值!

    从民营企业技术进步、制度创新的哲学思考入手,对民营高科技企业的治理结构、科技民营经济的产权制度、企业经营的管理组合等诸多问题进行建设性的探讨,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创新的哲学思考

  “企业创新”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对企业技术进步、制度创新的一种简称;因而对处于“二次创业”的当代深圳民营经济而言,它应该有其鲜明的时代性特点。一方面,它涉及作为经济行为的内在规律性;另一方面,应反映改革、发展及国际化的前沿动态。所以说,对于企业创新理念的把握,要凝结“求实与创新”的双重智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都是依靠市场来进行资源的配置和调整;在这种状态下,“谁占有、谁开发、谁受益”的规则进行社会财富的分配,但不知在这种行为之后,逐渐形成了“民营高科技产业开发的社会屏障”,从而为民营经济的企业创新带来了困难。

    首先,高科技产业开发的经济实体发生了变化。一反常规,在这里进行企业创新的经济实体不是完整的国有经济意义,而是民营经济的利益团体。他们从科技开发与制度创新的那天起,便人为地更改了“企业创新”自身的价值运动规律——一方面,“企业创新成果”的使用价值被狭隘化地肯定为功能性的“占有”用途;另一方面,“企业创新成果”的价值却被广化到“社会”的层次。如此而来,“企业知识产权与经济成果”的价值运动过程便中断了,取而代之的是“资本所有权规律向占有权规律的转化”,导致经济规律运动车轮的逆转;在这里生产力的实体要求生产关系从“社会”的层次回归到原始状态,而在《宪法》界定下的生产关系体系又无法满足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于是民营经济的“科技产权利益”严重流失,结果便是假冒技术的应市和无序的市场竞争。

    其次,高科技产业开发的经济关系被强烈地扭曲。在开发的意义上,应强调各种生产要素背后的所有者之间的平等关系,这不是指以某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为主体,而是讲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平等契约关系。但现实是由于国家对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不健全,在某种程度上制造了不平等的经济关系——一方面,政府区域保护政策给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商贩提供了区域生存空间,使原本应相互呼应的生产要素人为地孤立化,使其无法进行组合,更无合理配置之说;另一方面,非国有,性质的生产要素在科技开发的领域被完全定义为货币资本或劳动力资源,把企业应有的投资概念狭义化了,这在某种程度上完全背离了现代企业制度,造成了企业投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于是“国家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了冲突!而代表其他利益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只有在被迫低头的条件下才能和代表国家利益的生产要素所有者达成共识,建立一种“被扭曲”的契约关系;这便直接引发了被压制的生产要素进行自卫性的“非理性反抗”,这种反抗一旦发生,其后果就是——破坏性的对专利技术资源肆意更改,以至产生“变种专利技术”充斥市场。合乎情理,在扭曲的状态中,“作为专利所有者”的民营科技经济机构对已“占有的专利资源”没有可持续发展的打算,因为没有任何理由让他们相信“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投资权益会得到长期的合法保障”,尤其是在现实的操作中,连谁是对民营科技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统筹”管理者都众说纷纭;于是,在社会观念上便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对民营企业利益侵权”仲裁者了,任何声称可以代表国家利益来说话的执法者都合理地变成了违法者,最终表现为政府执法部门之间,你出一个“规定”、我列一个“规矩”,你说我:越权”、我说你“胡闹”;渔翁得利者是有着“专门假冒其他企业科研成果和管理成果的现代企业家”,他们在心理扭曲的同时,理所应当地将“知识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改写成“知识财产大家挣相抢占”……,严重到完全用“剽窃他人成果”来代替“企业科技创新”的程度。

    最后,高科技产业开发的生产要素从现代经济法则中完全游离出来,形成一股新的“强恶势力”——无序、无度、掠夺性成为其化身。在现代经济法则中,企业是生产要素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载体,他构成了社会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是人类生产活动社会化和国际化的主体。正是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机制的历史原因,使民营科技企业不仅不是当代科技开发经济实体,同时被扭曲的经济关系还给企业带来了资本歧视;所以生产要素就以“自然经济或非现代经济”的运动方式完全处于游离状态,在这种情景中,不仅开发行为效率低下,而且还伴随着极高的社会成本;自然资源被强行掠夺,生态环境被极度破坏,社会劳动被大量浪费,知识产权无度被盗……。就像缺乏经济秩序的“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一样”,在民营科技企业所有者财富积累与膨胀的同时,我们失去了本来就为之“稀缺”的企业创新”动力与信心……,这正是处于完全游离状态下生产要素的功能体现。

    如果站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来正视所谓“民营高科技产业开发的社会屏障”的话,我们就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我国的民营企业创新机制没有遵循其“规律”;不仅在生产关系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存在着严重的管理缺陷,并且在推广应用方面渠道堵塞。这无疑是对本来就“稀缺”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新能力”设立了多种屏障!

    正如恩格斯所说:“哲学上的革命是一切社会变革的先导”一样。本着尊重历史、求实创新的原则,应将民营经济的企业创新和国有企业创新管理体制区别开来,遵循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在完整意义上重新界定符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体系,使我国民营高科技经济企业发展,步入高效的轨道。

 

    二、民营高科技企业的治理结构

    “治理结构”是在讲“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问题”,如果把两者的关系界定清楚了,民营高科技企业的经济关系就理顺了。

    我国传统企业治理结构的理论与实践是以两权分离理论为基础的,是把投入企业的“货币资本、各种资产及土地资源”的所有者统称为“出资人”,并强调出资人投资的重要性,而运作出资人资本的人,只能被动地作为经营者而存在;所以作为所有者代表的执行董事或董事长(即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重大经营决策拍板定案,而总经理一般来说就只能是仅仅对日常的经营活动说了算。应该说,这种治理结构并不适合于当代民营高科技企业。

    如果将这种治理结构运用到“民营高科技企业”领域的话,诸如技术创新、市场标准等很多问题就无法解决。其根本是,民营高科技企业区别其他性质的企业,它一开始就在实践上批判了出资人资本的权威地位;因为单一以货币资本、各种资产及土地资源为基础的民营高科技企业是无法进行运作的,其间必须考虑到“人”的“历史性作用”。就像“奴隶主带着一群奴隶去开发荒岛的故事”一样,在民营高科技企业这一新的领域,必须首先解决“人力资本”的地位问题。这里要强调一点,人力资本不等于人力资源,他们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人力资源是指企业中的所有人,而人力资本则主要是指两种人:一种是技术创新者,另一种是职业经理人或叫企业家。

    在民营高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者一面,他们可以用“核心技术”来赢得企业竞争的最后胜利。一方面,他创造了先进的技术标准,使民营高科技企业的生产要素组合更富有效率,同时降低成本、创造更多的价值;另一方面,他符合市场的需求变化,具有极强的市场适应性。在民营高科技企业的职业经理人一面,他们具有民营高科技企业管理的经验,同时兼备求实与创新的优秀品质,是企业发展的带头人。

    因此,这两种人在民营高科技企业中的作用已经完全超越了人力资源的范畴,已经实质性地进入到“独立的生产要素”的领域;正是由于他们的存在,所以民营高科技企业也必须创新出新的“以人为本的治理结构”。这里就必须承认,过去那种以出资人为基础的治理结构,实际上转向了以“货币资本、各种资产、土地资源和人力资本”共为基础、以其间关系如何界定为中心的治理结构。也就是说,人力资本作为民营高科技企业经济制度安排的重要要素,已经登上了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历史舞台。至此,这里所探讨的“微观”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就要从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划分,转向如何建立人力资本的激励机制和人力资本的约束机制方面来。如果我们不正视这一问题的话,恐怕在我国进人WTO之后,外国企业跟中国企业就企业创新领域决战的第一场战役,并不是技术开发的项目、产品和市场,而是围绕人而展开的,就是争夺人力资本;这并不是在争夺一般的人的战役,而是对中国民营高科技企业民族思想和精英智慧的掠夺。

    国际上的高科技企业惯例是,其企业治理结构是强调货币资本与人力资本两种资本的关系怎样协调,把原来作为经营者存在的技术创新者和职业经理人,提升到与货币资本相对等的资本的地位,作为人力资本而存在。之所以这样,其主要原因就是生产力发展导致了这种变化;而这种变化最后创造了一个新的治理结构。同样,为适应当代民营高科技企业的生产力发展,我们必须创造性地建立“人力资本的激励机制和人力资本的约束机制”,最后使“人力资本”服务于我国民营高科技企业。

    民营高科技企业人力资本的激励机制怎么建立?借鉴国际经验,我们可以进行三个方面的“制度创新”。首先,是对民营高科技企业人力资本的经济利益激励,因为民营高科技企业的人力资本是作为资本而存在,所以他的回报就不是工资,而是“薪酬制度”;其涉及:岗位价值、年终奖、企业产权、职务消费、福利补贴等五个方面,集中表现在产权激励。其次,是对民营高科技企业人力资本权利与地位的激励,这主要是提高人力资本在企业经营中的地位,增大人力资本在经营活动中的权利;其涉及:建立企业首席执行官制度、成立开发战略决策委员会、设置独立董事制度等三个方面,尤其是要赋予首席执行官原总经理的全部权利并附加上董事长的一半以上权利,使其真正成为企业带头人。最后,是对民营高科技企业人力资本的企业文化激励,包括:在观念上承认民营高科技企业人力资本的存在的价值、建立民营高科技企业的人员等级差别理念、将人的能力差异与收益差异相统一等三个方面,集中表现为在企业内更加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差异。

    除此之外,对于人力资本还要进行强有力的“约束”,否则在民营高科技企业领域,作为资本概念的人力资本会因其“惰性”,而降低其他资本要素的生产效率。在这方面,可以进行“内外兼施”——其内部约束可以从公司章程、就业合同、企业机制等几方面来进行;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等外部力量进行强制约束。另外,还可以通过创建特色化民营高科技企业的文化体系,对其进行社会舆论、思想道德、价值理念等方面的约束。

    总之,从经济学角度谈民营高科技企业的治理结构,必须要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规律;在激励和约束机制下的人力资本作为“资本”登场,其本身也是知识经济时代民营高科技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更是知识经济在民营高科技企业领域一个最为重要的表现形式。

    所以说,民营高科技企业的治理结构都在不同程度上和其他性质的企业不同;尤其是在现代经济制度中,如何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就要看我们能否进一步地解放思想,能否对民营高科技企业的敏感性话题进行大胆的探讨……,最后再通过实践进行“真理标准”的检验。最后强调,是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必须让“人力资本”登上现代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历史舞台,建立新的“治理结构”。这就是民营高科技企业“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

 

    三、科技民营经济的产权制度

    科技民营经济的产权制度是民营高科技企业赖以存在的基础;在这里只有创建与“民营高科技企业”的现代生产力相适应的产权制度,才能使民营高科技企业的经济活动充满活力,并使民营高科技企业经济快速发展。因此,对民营高科技企业的治理结构创新的目的,就是要重建“现代科技民营经济的产权制度”。

    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说,产权是指对一种经济品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具有排他的性质,其界定的形式就是所有制。关于相关产权制度,我国《宪法》上规定的制度体系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这样,在民营高科技企业的“产权关系负效应”就必然地产生了,并且严重遏止了现代生产力的发展。

    首先,这种产权的制度体系在法律上是不清晰的。这主要表现在民营高科技企业的民营经济产权没有完整的法律地位,同时也没有得到真正的法律保护;但是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微观基础又是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企业”。我们先说法律地位的问题——法律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但这里却制造了对民营高科技企业“民营资本”的歧视!虽然《宪法》规定了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实际上并没有规定它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只是一个资源配置方式的问题,而后者才是社会经济制度问题;也就是说,必须对民营高科技企业重新立法,否则就会给“本来就比实业投资风险高得多的科技民营资本”造成极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再看法律保护的问题——正是因为《宪法》的有关法律地位的规定,我们的法律也就没有真正地完整保护“民营经济”的产权!这表现在刑法对民营高科技企业产权不进行保护,因为刑法是保护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成部分的,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经济运行问题,不是社会制度问题,所以对民营高科技企业的保护是民法保护,而不是刑法保护;因此,就导致同样一个犯罪行为,其法律处罚都不同。如果有人贪污了国有资产、侵占国家所有的知识产权,那么马上就可以到检察部门报案、抓人,因为他触犯了刑法!但如果这个人贪污了私人老板的钱或侵犯了民营高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谁管呢?是民法管,这叫“民事纠纷”,公安局就不能马上抓人,要法院判决后才知道能不能抓,且法院审判时还不能提起公诉,而是要民营高科技企业自诉……。所以,由于对民营高科技企业没有重新进行立法,现有产权的法律界定,在很大程度上严重伤害了参与高科技企业的民营资本的“投资感情”,从而破坏并遏制了民营高科技企业的“资本运动”过程。

    其次,这种产权的制度体系在经济上也是不清晰的。主要表现在参与高科技企业的社会经济产权严重残缺,这正是国家对传统产业“管理制度”本身造成的。

    总之,我国民营高科技企业的产权制度——首先在法律标准上民营经济不清晰,其次在经济标准上社会经济不清晰;所以说,我国民营高科技企业的产权不清晰,在此基础上的产权制度必然存在许多问题。但是,如果我们从新的“治理结构”概念出发,对民营高科技企业重新立法,就可以在法律上和经济上解决所谓“产权不清晰”的问题。

    这里关键的问题,民营高科技企业中是否在科技民营经济的构成中要对企业进行所有制的划分?那么又怎样划分?如何划分?显然,产权必须有其界定的形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企业进行“所有制”的划分,这是产权制度的原则规定。

    和传统的企业治理结构不同,“人力资本”作为资本的概念在民营高科技企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无论“货币资本、各种资产和土地资源”的性质是“国有”还是“民营”,只要他们进人民营高科技企业领域,就都必须和那里的“人力资本”进行结合,才能发挥出所谓“现代生产力”的作用;也就是说,“其它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一部分,已经不能独立地进行民营高科技企业的经济活动了,它必须要和“人力资本”进行组合,才是完整的现实生产力。这样,在企业的经济构成中,就没有完整意义上的“国有与民营”的划分了;因为人力资本在性质上从一开始就是个独立于“国有”或“民营”之外的重要生产要素。

 

    四、企业经营的管理组合

    我们在民营高科技企业领域进行“制度创新”,其目的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并维护良好的宏观经济秩序,二是提高民营高科技企业的效率。

    从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出发,“民营高科技企业管理制度”应该是不断地随着生产力发展以及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的调整而变化;这种变化不仅是“管理制度的创新”,更重要的是对“经济体制的创新”。在宏观领域,“政府”是民营高科技企业的管理、调控者;在微观方面,“企业”是一切的经济实体,“人力资本”登上现代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历史舞台。因此说,对民营高科技企业管理问题界定的核心,就是从“政府”、“企业”和“人力资本”三个不同的角度,对民营高科技企业进行“行为上的规范”和“功能上的把握”。从现代管理制度的理论出发,对民营高科技企业的管理一定是要围绕着一个被称之为“管理轴心”的中心,来制定所谓《管理制度》、《管理办法》或《管理措施》。也就是说,把“民营高科技企业行为”作为一种社会经济运动形式来看,必然在其整个过程中有一个关键性“物质”;如果可以明确把握它,就可以把握其社会活动及经济运动的全过程!这样,我们的管理就可以做到“有的放矢”,我们的“制度、办法和措施”就有其基础了。

    事实上,在宏观领域围绕着一个核心——民营高科技企业的“机会成本”!就是说民营高科技企业所有者在进行选择时,如果他的科技开发行为的相对成本过高的话(包括生存成本和经济成本),他就会选择实业开发,而放弃科技开发。

    正是现代经济法则之“机会成本”的作用,使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宏观过程具有可控制的一面。显而易见,我们只要通过法律、行政、经济、道德等手段来改变科技开发过程的“机会成本”,就可以控制其社会经济运动的全过程!我们的结论是:以科技开发的机会成本管理为管理轴心,来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管理办法》或《管理措施》。比如,我们可以通过立法保护、知识产权保护、鼓励科研、行政保护、减免地价、税收补贴等一系列手段降低科技项目开发的机会成本,以达到引导投资、规范开发、规模建设的“管理目的”……。现代民营高科技企业的管理体系还包括两个微观要素:“企业”和“人力资本”。由于企业所有制性质的创新性变化,所以对其管理制度的界定涉及如下六个问题。

    首先,要明确民营高科技企业的管理模式。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民营高科技企业管理必须选择“制度化管理模式”,用契约规则来体现企业内部责权利的统一,这是人力资本要素的选择。  其次,是确定岗位管理是企业管理轴心。在契约规则下,岗位管理有利于调动被管理者的积极性,减少管理摩擦,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建立民营科技企业制度的企业管理体制。用产权代表制度来建立总公司与子公司的经济关系,明确企业内部的行政和业务划分,把企业纵向管理与横向约束相结合,健全企业管理与经营决策机构,将生产经营与资本经营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企业的国际化标准。

    第四,明确民营科技企业制度的企业管理目标是“提高高科技企业领域的现代生产要素组合的效率”。

    第五,设计企业管理组合。这是在民营科技企业制度前提下,对民营高科技企业的企业管理制度创新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也就是说要将常规性的管理和抵御科技投资风险的所有管理手段相结合,才能在完整意义上满足民营高科技企业的管理要求、建立起与陆地开发有着本质区别的企业管理制度。

    对于微观要素中“人力资本”的管理,主要是突出以人为本的经济结构,通过对“人力资本”的激励与约束,使其发挥出资本的效能。

    对于民营高科技企业的管理而言,解决“秩序和效率”的问题是其目的!为此,在手段方面,就要从法律界定、行政干预、市场调节、企业自律、道德约束、社会监督等六个方面多管齐下,建立“高科技经济的管理组合”制度,在完整的意义上健全我国的民营科技企业建设。

    综上所述,民营高科技企业有别于实业开发,对其进行规范管理是为了保证科技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只有通过对“管理组合”的制度创新,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营高科技企业的“秩序和效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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