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安》月刊……物业热点 |
总第57期 |
200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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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物业管理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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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信箱 亲爱的读者: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一晃,走过了春、走过了夏、走过了秋、迎来了冬,三百六十五天就是这样日复一日、反复轮回。《博士信箱》也伴随着大家领略了这难忘的四季。在这岁末年初之际,作为专栏的主持人,向大家道一声:辛苦了!感谢您对该栏目长期以来的支持、激励和厚爱,我们仍会一如既往的竭诚为您服务。 1、 工厂区刘小姐来电:我们公司经常与你们公司有财务方面的来往,为了工作方便请问用支票交费可以吗?如果可以,在哪种情况下可以使用? 回复:刘小姐您好!与我们公司财务往来是可以用支票的。支票的使用范围很广,比如:管理费、水费、车辆停放服务费、摆花费、清洁家政服务费、维修费、空调分摊费等,总之与我们公司涉及到财务方面的,都可以使用支票,支票收款人名称为:深圳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搬厂、搬家时候的结算费用是收取现金的。)刘小姐:其实用支票交费还是比较麻烦的,因为这就需要你们每次交费都要到我们公司来办理。为了更能节省您的时间方便工作,建议你们公司最好采取银行托收交费,具体办理方法是:到我司数码城管理处收费处领取一份《委托银行收款协议书》,填表后到您所委托银行盖章(注:指定的两家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一式三联,业主、银行、收费处各执一份,这样即可。另外也可采用转帐方式交费,转帐指定银行为:招商银行车公庙支行(帐号:3880261910001);工商银行车公庙办事处(帐号:25324212731),收款人均为:深圳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 数码城公寓区李叔叔来访:我儿子在关外租了一套房,但对方没有《房屋租赁许可证》,我想问一下这样租房是否合法?拿不到证的话,我们可以要求退房吗? 回复:李叔叔您好! 对于您来访中涉及到的问题,我们不能作一个肯定性的回答。因为如果出租方办理了《房屋租赁合同书》的登记,即使没有《租赁许可证》也是合法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规定,已经取消了出租屋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屋权利人需将出租屋出租的,可向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房屋出租登记。(出租人需提交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及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的,并且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才予以登记。)如出租方2002年5月前办理的《房屋租赁许可证》未过期的或办理了房屋出租登记的,可办理《房屋租赁合同书登记》。如出租房屋无《房屋租赁许可证》,也未办理房屋出租登记,但由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双方所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书》进行了登记,那也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双方所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书》经过合同登记机关登记就是合法的。由此看来有无《房屋租赁许可证》已不重要,关键的是看双方是否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书》。如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未登记,即使出租方有《房屋租赁许可证》或办理了房屋出租登记,也是不合法的。 3、 工厂区蔡小姐来电:每个月发给我们的管理费清单内,有一项“其它费用”,是指什么费用? 回复:蔡小姐您好!每个月的管理费清单内“其它费用”是包括所有临时性的费用收取,比如:维修费、信箱费、换水表费、补拖费用(管理费、水费)多退少补的补交费用等等。如果你们公司与我司有以上方面业务往来的话,那就有可能将相关费用加在“其它费用”一栏。请您仔细查看清单中间部分会有“其它费用”的相关收费注明。如仍有疑问可致电:83417195查询。 冯永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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